(2015)仪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住仪陇县仪陇县。本院(2014)仪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10000元,剩余债权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房管部门无产权登记,在银行无存款记录,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周义审判员 郭长春审判员 杨继刚书记员 X X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