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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徐臣云与乔胜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臣云,乔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徐臣云,女,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乔胜友,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130号徐臣云与乔胜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臣云与被执行人乔胜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乔胜友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昌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