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保字第13-2号申请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汨罗市城关镇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幼兵,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高某某,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申请人陈某某,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作出的(2014)汨民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账户为622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旭光审判员 郑娅利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