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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非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土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岳非执审字第10号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安岳县人。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安国土资征字(2014)第14号《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将位于石桥铺镇石华村6组,产权证面积224.44平方米的宅基地交出。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申请人统一拆除”的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非执审字第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燕审 判 员  冷祯孝人民陪审员  许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颖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