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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仕芹、李家伟、李家达与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陆仕芹,女,布依族。申请执行人李家伟,男,布依族。申请执行人李家达,男,布依族。上列三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廖赞斌、张玉琴,惠州市惠城区水北法律服务所。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男,中国,1971年8月5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万厦虹景花园17-802号。负责人黄汉华。申请执行人陆仕芹、李家伟、李家达与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湖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陆仕芹、李家伟、李家达183857.77元,被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负担诉讼费1400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陆仕芹、李家伟、李家达申请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至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吕瑞明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源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形式上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