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景洪,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