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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景洪,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