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某蓓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蓓。辩护人张某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4)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6月12日起,被告人陈某蓓利用赌博网站进行世界杯足球赛事网络赌博,被告人陈某蓓可以从投注额度获取1%的提成。至同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蓓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小店非法开设赌场,向他人接受世界杯足球赛事赌注共人民币96870元(其中3000元左右为自己参赌)。2014年6月19日晚,民警在对该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某蓓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同时,在现场缴获储存有赌球信息的电脑主机1台、赌球下注记录本1本。其辩护人庭后提交辩护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5、被告人的违法后果明显较轻;6、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7、被告人急需回家照顾怀孕待产的妻子。综上,建议被告人的刑期为七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蓓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蓓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蓓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剑虹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