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许昕与许建平、杨阳因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昕,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建平,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风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淑贤,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昊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昕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退还上诉人许昕。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