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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素萍与刘启龙,邓素仪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素萍,刘启龙,邓素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邓素萍。被执行人刘启龙。被执行人邓素仪。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启龙、邓素仪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