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与徐润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号1707。负责人赵光彬,主任。被执行人徐润鹏。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与徐润鹏服务合同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1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润鹏银行存款六万三千七百二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润鹏应负担的执行费八百四十九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润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唐述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齐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