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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胡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477号罪犯胡飞,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州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