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李晓梅、方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李晓梅,方青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住所地太和县镜湖中路96号。负责人:王今朝,行长。被告:李晓梅,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方青青,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被告李晓梅、方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