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春红诉刘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红,刘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757-2号原告:王春红,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涛民,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刘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春红负担。审 判 长 宋大海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贺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