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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高鑫等与高鑫、张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5525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鑫。被告张彦。被告胡献礼,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草庙村草庙组023号。被告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梁子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鑫、被告张彦、被告胡献礼、被告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九元,减半收取六百二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