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县瓦斜乡。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宁县瓦斜乡。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刘某某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