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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县瓦斜乡。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宁县瓦斜乡。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刘某某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