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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9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镇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诉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