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0年9月9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镇安乡。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镇安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诉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黑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