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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庆富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庆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360号罪犯吴庆富,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1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庆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仙福、朱高峰,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庆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吴庆富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庆富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吴庆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庆富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庆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奖分506.4分。2013年度获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获评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仙游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吴庆富符合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庆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庆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尹永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