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丽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杨丽红,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丽红申请宣告王金宝死亡一案中,因王金宝在公告期间返回原住址,杨丽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死亡宣告申请。本院认为:王金宝在死亡宣告公告期间返回原住址,申请人杨丽红撤回死亡宣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红撤回申请。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扬(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