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全体村民与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全体村民,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全体村民。代表人李新金,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九台市。代表人李新江,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九台市。代表人孙国成,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明哲,九台市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法定代表人刘绍军,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国祥,系该村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全体村民与被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有石场一处,坐落在本社土地范围内,1985年被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去一处,对外发包,收益归被告,并向三社缴纳土地租金。虽当时村民及社主任均不同意,因当时的政策等原因,未主张权利。现认为石场是当初三社村民开采建设,属三社集体所有。被告无偿占有石场收取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石场一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共有100户村民,现在多于100户。按照原告提供的推选代表人户代表签名名单未达全体村民或户数的2/3,为此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市土们岭镇民主村三社全体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德义人民陪审员  至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