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应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吕某,住哥斯达黎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150元。。审 判 长 温健灿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人民陪审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顾静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