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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应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应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吕某,住哥斯达黎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150元。。审 判 长  温健灿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人民陪审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顾静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