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