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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公司与嘉定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某,嘉定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上海某某。法定代表人潘蓓蕾。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顾跃峰,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定某某。负责人谢伟。委托代理人施海明,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汉勇,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嘉定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80元,减半收取32,740元,免予收取32,740元。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 叶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顾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