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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骆洪超与李洪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洪超,李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骆洪超,农民。被申请人李洪福,农民。申请人骆洪超与被申请人李洪福因民间借贷引起纠纷。申请人骆洪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李洪福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李洪福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为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纪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