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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董天昊与董葵民事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天昊,董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董天昊,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董葵,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董天昊与被执行人董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董葵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050.00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葵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