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沿滩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自贡市沿滩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与2014年8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字(2014)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兰、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先后7次以翻窗、攀爬隔墙的方式进入四川德马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电工车间,盗窃废旧铜线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900元。经鉴定,该被盗废旧铜线价值人民币30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废旧铜线46斤发还失主,被告人廖某退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被告人廖某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验、辨认、指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失主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案发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涉案赃物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险峰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