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与曾新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曾新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六联鹤鸣西路朗山工业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73205135-6。法定代表人苏友华。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心,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新良,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委托代理人廖勇军,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振谋,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则川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