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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陈飞、赵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陈飞,赵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03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叶、于莉,该社员工。被告李勇,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飞,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会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勇、陈飞、赵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