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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魏伦等与张淑芬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伦,魏铁锁,张淑芬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伦,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铁锁,男,1954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兼魏伦、魏铁锁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魏然,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芬,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春冬(张淑芬之夫),1960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伦、魏然、魏铁锁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魏伦、魏然、魏铁锁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伦、魏然、魏铁锁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伦、魏然、魏铁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魏伦、魏然、魏铁锁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魏伦、魏然、魏铁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