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曾强与被告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曾��,男,生于1978年10月4日,汉族,居民,住所地绵竹市。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所地绵竹市。原告曾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曾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