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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容君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容君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5415号罪犯容君和,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2)肇宁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容君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容君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容君和属数罪并罚,除最高刑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3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容君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容君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