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88号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七街中油新澳大厦802室。负责人董伟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明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药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太安,该公司公司经理。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6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辉县市丰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其现金146000元后了结本案,余款自愿放弃,不再追要,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月军审 判 员 张怀金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