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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宋长军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长军,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一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长军犯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月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同年4月间,被告人宋长军携带液压钳多次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将吕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家窗户铁艺铰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照相机、手机、衣物等价值人民币62,450元的财物。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长军家中搜查时,搜出53发枪弹。经鉴定:48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3发12号猎枪弹、1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弹药;1发自制枪弹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弹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长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其犯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长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宋长军携带液压钳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9号楼101室,将被害人吕某某家窗户护栏剪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台卡西欧牌ZR-100照相机(价值10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2、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宋长军携带液压钳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13号楼1单元101室,用液压钳将被害人边某某家窗户护栏剪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联想牌G455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3、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宋长军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25号楼1单元101室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韩某某一台联想牌G480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一台华硕牌K41V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一件长款女式貂皮(价值9000元)、一件女式短款貂皮(价值50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4、2014年2月9日、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宋长军先后2次携带液压钳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6号楼2单元101室,用液压钳将被害人于某某家窗户护栏剪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1994邮票年册四册(价值1040元)、1995邮票年册四册(价值1400元)、1996邮票年册四册(价值1400元)、1997邮票年册四册(价值1400元)、1998邮票年册四册(价值1480元)、2000邮票年册一册(价值480元)、2001邮票年册一册(价值770元)、2002邮票年册一册(价值540元)、2003邮票年册一册(价值550元)、2004邮票年册一册(价值290元)、2005邮票年册一册(价值480元)、2006邮票年册一册(价值570元)、2007邮票年册一册(价值340元)、2008邮票年册一册(价值390元)、2009邮票年册一册(价值400元)、2010邮票年册一册(价值450元)、2011邮票年册一册(价值260元)、2012邮票年册二册(价值460元)、2009年世界女子排球大赛一册(价值500元)、文房四宝一件(价值900元)、30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纪念币、纪念钞一本(价值700元)、哈尔滨地铁、交通、文化集邮三册(价值600元)、第三套纪念币人民币(价值5700元)、1981邮票年册一册(价值3500元)、1982邮票年册一册(价值1350元)、1983邮票年册一册(价值2600元)、1984邮票年册一册(价值1800元)、2009年十二生肖纪念币(价值900元)、熊猫牌50倍望远镜一架(价值300元)、酷派牌W706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吉林红参三盒(价值2100元)、三星牌SCD303摄像机一部(价值1000元)、CM-5短焦镜头一个(价值400元)、依波牌手表一块。赃物依波手表被其扔弃,其余赃物已全部追缴返还被害人。5、2014年2月某日、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宋长军先后2次携带液压钳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6号楼2单元102室,用液压钳将被害人段某某家窗户护栏剪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苹果5S16G型手机一部(价值3800元)、三星牌NOTE3手机一部(价值1600元)、苹果4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兔毛大衣一件(价值1200元)。案发后已追缴苹果5S手机、兔毛大衣返还被害人。6、2014年2月某日,被告人宋长军携带液压钳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居社区9号楼6单元103室,用液压钳将被害人王某某家窗户护栏剪断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一台联想C225型一体机(价值10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4日将被告人宋长军在哈尔滨市抓获。综上,被告人宋长军共实施盗窃8起,所盗赃物共计价值62450元。二、非法持有弹药事实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长军住处进行搜查时,搜出53发枪弹。经鉴定:48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3发12号猎枪弹、1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弹药。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于某某、段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边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家财物被盗情况。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其与宋长军住处查获大量涉案赃物。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宋长军销售的赃物苹果5S16G型手机并从10张无规则排列的照片中辨认出宋长军即是向其销售涉案赃物苹果5S16G型手机的人。5、搜查笔录、赃物扣押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宋长军住处查获大量涉案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6、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宋长军所盗赃物共计价值62450元。7、搜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宋长军住处查获53发枪弹,其中48发“51式”7.62毫米手枪弹、3发12号猎枪弹、1发“56”式7.62毫米步枪弹经鉴定均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弹药。8、本院(2006)香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长军前科情况。9、被告人宋长军的供述供认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宋长军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经教不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鲁滨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