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程欣停诉被告乔根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欣停,乔根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程欣停,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乔根池,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原告程欣停诉被告乔根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继军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村民组进行土地调整,原告家取得六口人承包地共计3.96亩,其中取得(猪圈地)短块两人承包地南北长7.6米(南邻长块地程欣停自己责任田,北邻被告乔根池责任田),原告村民组土地自1994年至今一直没有再调整,2013年7月份被告乔根池以原告程欣停短块承包地地界不清为由,占有原告的承包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对位于长葛市董村镇米庄村12组(猪圈地短块,南北长7.6米,南邻长块地程欣停自己责任田,北邻乔根池责任田,东邻路,西邻十三组土地)承包地进行确权,确定承包权、经营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欣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