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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安生与徐崇德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王安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徐崇德,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再审人王安生因与被申请人徐崇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安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