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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古溪支行与周绍明、周正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古溪支行,周绍明,周正如,周小建,尹秋红,朱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古溪支行。法定代表人XX,行长。被执行人周绍明。被执行人周正如。被执行人周小建。被执行人尹秋红。被执行人朱俊忠。关于泰兴农村商业银行古溪支行与周绍明、周正如、周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古溪支行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其名下的存款;经向泰兴市房管处和泰兴市车辆管理所査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申请人于2014年12月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欠债较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积 先二0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徐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