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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杜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