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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谢清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谢清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场B9-2幢6层604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9006-0。法定代表人许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美彬,男。委托代理人郑新花,女。被告谢清水,男,成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清水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为560元,由原告龙岩市新天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兰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嫔(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