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某甲、曲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曲某甲,居民。被告曲某乙,居民。被告曲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