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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某甲、曲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曲某甲,居民。被告曲某乙,居民。被告曲某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