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吴佰发扣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097-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444-3。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晓红,女,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吴佰发,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佰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佰发在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公司有工资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佰发在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公司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所有收入,从2015年1月起至扣满34700元及利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