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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白振海与赵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振海,赵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振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延梅申请再审人白振海因与被申请人赵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振海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确实充分,且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提法对本案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赵延梅提交意见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白振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人白振海主张判决由其偿还的债务实际应由医药批发部偿还,原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但是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振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