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雪英与章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雪英,章家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钱雪英。委托代理人张世福,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茂华。被告章家乐。原告钱雪英与被告章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童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雪英及委托代理人张世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家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雪英诉称:2012年10月25日,章家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钱雪英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2年11月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章家乐没有归还,经钱雪英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章家乐归还钱雪英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章家乐承担。被告章家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5日,章家乐向钱雪英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钱雪英现金弍万元正(20000),到2012年11月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章家乐没有归还借款。经钱雪英多次催讨,章家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钱雪英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由钱雪英提供的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钱雪英与章家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章家乐未能按约还款,钱雪英要求其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章家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钱雪英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家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嘉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