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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17号原告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定代表人陆建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雯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广华,女,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康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