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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桑瑞仕与刘耕歧、齐立文、道日那、滕国臣、范洪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瑞仕,刘耕歧,齐立文,道日那,滕国臣,范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桑瑞仕,男。被执行人:刘耕歧,男。被执行人:齐立文,男。被执行人:道日那,男。被执行人:滕国臣,男。被执行人:范洪民,男。本院在执行桑瑞仕申请执行刘耕歧、齐立文、道日那、滕国臣、范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耕歧、齐立文、道日那、滕国臣、范洪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