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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全某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全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全某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法执字第001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