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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明(某、王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明,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和津,居民。被告杨明(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明(某、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长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夏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