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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海力与焦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海力;焦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力。被执行人焦健。关于王海力与焦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焦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健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04110009010********)上的工资每月1200.00元,直至冻结27861.00元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许晶晶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