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谢亮与傅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傅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1775号申请执行人谢亮,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傅国胜,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亮诉被执行人傅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亮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国胜应履行偿还借款195500元、支付利息39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5元和保全费177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3700.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03700.5元。经查,被执行人傅国胜暂时确无条件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1489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有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