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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房管所与郭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郭文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沿江东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胡继军,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曾锡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运,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杰,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与被告郭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湘潭市雨湖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员  田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