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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任爱国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任爱国,李全生,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张成林,男,1952年9月8日出生。被告任爱国,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李全生,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钟新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娟,女,1981年1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凤霞,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与被告任爱国、李全生、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审 判 长  初蓓佳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人民陪审员  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秦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