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大竹县周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于2012年1月28日携家中现金及存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子女的感情,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熊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恋爱,1994年6月8日在大竹县周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9月14日生育一女黄某,1996年7月21日生育一女黄某甲,2002年12月3日生育一子黄某乙。2012年原告熊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以夫妻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之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及子女户籍资料,结婚证,大竹县周家镇月城村村委会证明,证人熊炳江、黄上炳、黄光武的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生子黄国胜跟随原告生活为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黄某某生活,被告熊某某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杨情孝人民陪审员 陈定松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